詳下表紅字部分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第12條
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 為完整之計畫街廓者。
- 街廓內面積在二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街廓內鄰接二條以上之計畫道路,面積大於該街廓 四分之一,且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
- 街廓內相鄰土地業已建築完成,確無法合併更 新,且無礙建築設計及市容觀瞻,其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並為一次更新完成者。但其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經敘明理由,提經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
- 跨街廓更新單元之劃設,其中應至少有一街廓符合 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並採整體開發,且不影響各街廓內相鄰土地之開發者。
前項所稱街廓,係以基地四週面臨計畫道路為原則,如因基地鄰接永久性空地、公園、廣場、堤防、河川等,其鄰接部分邊界得視為街廓邊界。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
- 資料來源:臺北市都市更新處
- 日期:2009-01-08
中華民國98年1月8日府法三字第09733470000號令修訂
中華民國94年9月1日臺北市政府(94)府法三字第09420601800號令訂定發布
第01條 | 本標準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02條 | 臺北市未經劃定應實施更新之地區自行劃定更新單元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為達整體開發目的,經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審核要求擴大納入之更新單元範圍,得不受本條之限制。 |
建築物及
地區環境狀況 | 評定基準 | 指標 | 備 註 |
一、 | 建築物窳陋且非防火構造或鄰棟間隔不足,有妨害公共安全之虞 | 符合指標(一)、(二)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一) | 更新單元內屬非防火建築物或非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 |
(二) | 更新單元內現有巷道彎曲狹小,寬度小於六公尺者之長度佔現有巷道總長度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三) | 更新單元內各種構造建築物面積比例達二分一以上:土磚造、木造、磚造及石造建築物、二十年以上之加強磚造及鋼鐵造、三十年以上之鋼筋混凝土造及預鑄混凝土造、四十年以上之鋼骨混凝土造。 |
(四)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有基礎下陷、主要樑柱、牆壁及樓板等腐朽破損或變形,有危險或有安全之虞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並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者。 |
(五) | 更新單元內合法建築物地面層土地使用現況不符現行都市計畫分區使用之樓地板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六) | 更新單元周邊距離捷運系統車站、本府公告之本市重大建設或國際觀光據點二百公尺以內。 |
(七)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無設置化糞池或經委託建築師、專業技師或機構辦理鑑定該建築物沖洗式廁所排水、生活雜排水均未經處理而直接排放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八) | 更新單元內四層以上之合法建築物棟數佔更新單元內建築物棟數達三分之一以上,且該四層以上合法建築物半數以上無設置電梯設備及法定停車位數低於戶數者。 |
(九) | 更新單元內建築物耐震設計標準,不符內政部七十八年五月五日台內營字第六九一七○一號修正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者之棟數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十) | 穿越更新單元內且未供公共通行之計畫道路之面積比例達二分之一以上。 |
(十一) | 更新單元範圍現有建蔽率大於法定建蔽率且現有容積未達法定容積之二分之一。有關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
(十二) | 更新單元內平均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本市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三分之二以下或更新單元內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低於本市每戶居住樓地板面積平均水準之戶數達二分之一者。 |
(十三) | 內政部及本市指定之古蹟、都市計畫劃定之保存區、本府指定之歷史建築及推動保存之歷史街區。 |
(十四) | 更新單元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或完整街廓,並應舉辦地區說明會及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均超過十分之三,並其所有土地總面積及合法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均超過十分之三之同意。 |
| 一、 | 指標第十一項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之計算,以合法建築物為限。 |
二、 | 建築物因年代久遠有傾頹或朽壞之虞、建築物排列不良或道路彎曲狹小,足以妨害公共通行或公共安全 | 符合指標(二)、(三)、(四)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三、 | 建築物未符合都市應有之機能 | 符合指標(五)、(八)、(十)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四、 | 建築物未能與重大建設配合 | 符合指標(二)、(三)、(四)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五、 | 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紀念價值,亟須辦理保存維護 | 符合指標(十三)。 |
六、 | 居住環境惡劣,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全 | 符合指標(七)、(十一)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七、 | 避免災害之發生 | 符合指標(一)、(九)其中之一項及其他指標之二項者。 |
|
第03條 |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故必須本社區30年後,也就是102年3月14日後可申請都市更新。
這樣現在談都更會不會太早了?
不會,因為都更快則3~5年,慢則10~20年,現在開始談,讓大家了解都更,並辦理說明會,整合大家意見,時間到了,就可以馬上申請,節省整合時間。
且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 有落日條款
第28條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第十六條自本自治條例修正施行之日起十五年後失效。 |
此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九五三二九七四九00號令修正公布,故於110年12月1日失效,
所以本社區申請都更容積獎勵的機會只有102年3月14日至110年11月30日,不到9年的時間。
相關閱讀:
貿七改建問答(一):最近都市更新那麼熱,管委會又在推改建,我住的房子(內湖貿七國宅)有改建價值嗎?
貿七改建問答(二):若取得所有獎勵容積,貿七社區改建後比原有建物多多少面積?
貿七改建問答(三):貿七可以申請都市更新嗎?依照哪些法規?
貿七改建問答(四):貿七改建後,私用面積為多少?公設比為多少?
貿七改建問答(五):那應該自行改建好?還是找建商改建好?
參考資料:
臺北市都市更新相關法規